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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严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24 08:07  来源:  [ ]

   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明确要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赔偿磋商、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审理指南明确了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同时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针对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审理指南明确,污染者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全面有效修复,审理指南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细化为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功能性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者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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