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3月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共计17条规定。
2.201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实施。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省国土资源厅对2005年印发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2月5日正式印发,于2013年3月10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了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的要求,并对申请主体、预审意见的运用等内容作出了指导性规定;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转报程序;明确了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精简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中有关规划主管部门选址意见和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的规定;强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效力明确需要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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